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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1:30:12 GMT -5
处方权被认为是基本权利之一。正如著名的莱尼奥·斯特雷克所教导的那样[1] “时效是保证。这就是保证的目的。它是个人对抗国家。宪法保证是民主的条件。保证人不会选择一方。事实上,他确实选择:宪法和保证的一方” 关于第号法律(正当理由委员会法)第 18 条的格式,一切都非常清楚:该法律规定的案件在六年内到期。截止日期以执行之日(即行为之日)计算。就这么简单[2]。 好吧,好吧,第号法律第 18 条规定的军事违纪行为的诉讼时效将不受时效限制?! 根据法律安全这一基本权利的原则, 军队不能听凭军事管理部门来决定是否犯有违纪行为,也不能遵守所施加的处罚。 鉴于此,多数主义,即在军事行政程序中讨论时效制度,鉴于第号法律第18条,他们指出:上述规则没有规定时效期限中止或中断的原因,但理解它们自发生之日起就不间断。 同样在侵权禁运中,编号 “实际上,上述规则并未规定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原因,本法院理解,它们自发生之日起就没有中断” 从这个角度来看,著名部长卡洛斯·奥古斯托·德索萨的投票,正义委员会编号“承认诉讼时效仅在成立理由委员会时才生效,这将是法律未规定的内容。 这样做时,该审判机构将充当真正的积极立法者,从而产生中断性的影响。”法律未规定处方原因。” 事实证明,这是一个不寻常的论点,TRF-2联邦法院接受了这一论点,认为在诉讼时效已满足事实的情况下,恢复当时 WhatsApp 号码 海军军官职务的请求毫无根据。我们来看看推理的片段: “众所周知,该条款中包含的时效仅持续到纪律程序启动之时。” 它被称为?像这样?恕我直言,它没有遵守第 5,836/1972 号法律第 18 条和共和国宪法。 从这个角度来看,带着法院应有的尊重,TRF-2专门小组在上诉中同意或“复制并粘贴”了下级法院的理解: "有关行政纪律程序由第 5,836/72 号法规定,该法第 18 条规定,该法规定的案件在六年内到期,该期限从行为实施之日起至开始采取行动为止。 程序” 好吧。说期限是指启动行政程序,就是规避法律!这也是对宪法的巨大抄袭! 显然,这是军政部门惩罚违纪士兵的永久许可! 第 5,836/1972 号法律在哪里明确规定了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和启动程序之日之间需要核实的解散正当理由委员会的时效? 如果第 5836/72 号法律第 18 条可以这样理解,那就太混乱了。宪法的法律保障原则将不再存在。每一项法律命令都必须通过宪法的视角、通过宪法过滤的现象来解读。 关键的解释问题是:在程序(正当化委员会)启动后的任何时间,例如6年、12年、18年,军政府是否能够惩罚士兵? 所有这一切最严重的事情是,它造成了——这是普遍事实——军事违纪行为的不受时效限制。 违反宪法的现象十分突出。这是体质性精神分裂症。认为第 5,836/1972 号法律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得到承认并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是不可信的。 这是一种卡夫卡式的情况,荒谬地背离了 宪法和宪法下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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